留言标题: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0-03-06 12:20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20-03-03 14:53
留言标题:汇算清缴
留言内容:你好,我想问下,2019/4月入职的外籍新员工,1-3月没有在境内,4月起入职到2019年12都使用的是居民方式计算个税,像这种情况,需要在今年4月做汇算清缴吗?他2019年前三个月的15000免税额是否可以使用?
答复时间:2020-03-06 12:20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用户提出的问题,需要相关资料判断。为准确答复,建议用户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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