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土地增值税清算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陕西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前期开发定位与当地市场需求不符,导致销售缓慢,目前取得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预计未来5年内仍然无法去化完毕,税务部门能否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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