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能否一次性扣除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天津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进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天津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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