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原因申请延期缴款
留言时间:2020-04-02
咨询对象
天津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缴纳税款,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天津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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