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销售额不满30万,且开具(含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报?
发布时间:2020-04-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1月、2月、3月分别实现销售货物收入(含税)5.15万元、10.30万元和10.10万元。其中,1月全部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月全部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月全部收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故纳税人计算一季度的不含税收入为25万元。计算公式为:5.15/(1+3%)+10.3/(1+3%)+10.1/(1+1%)=25。
由于该纳税人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即未超过30万元),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含税收入5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的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2月取得的10万元收入应按3%征收增值税,3月取得的10万元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100000元)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100000*2%=2000元)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注:1.请选择准确的减税性质代码0001011608
2.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100000*2%=2000
(二)申报表主表填写方式
注:1.第1栏填写的是2月对应3%征收率的不含税收入10万元和3月对应1%征收率的不含税收入10万元的合计数,共计20万元。
2. 第16栏填写的是3月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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