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销售额不满30万,且未开具(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报?
发布时间:2020-04-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20年1月、2月、3月分别实现销售货物收入(含税)5.15万元、10.30万元和10.10万元。其中,1月、2月全部收入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月全部收入开具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
根据2020年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故纳税人计算一季度的不含税收入为25万元。计算公式为:5.15/(1+3%)+10.3/(1+3%)+10.1/(1+1%)=25。
由于该纳税人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销售额标准(即未超过30万元),也未开具或到税务机关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一季度全部增值税不含税收入都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申报表填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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