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虚开,罚款40万!津税一稽罚告〔2020〕27号关于天津隆泰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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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天津隆泰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津税一稽罚告〔2020〕27号

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隆泰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MA06J1R35G)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7月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通过代开发票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涉及发票金额1526753.42元,发票税额合计45802.58元,价税合计1572556.00元。发票代码1200192160,发票号码00019062,开票日期2019年9月27日,发票金额97087.38,税额2912.62,价税合计100000元;发票代码1200184160,发票号码00043241-00043255,开票日期2019年9月27日,发票金额合计1429666.04元,税额合计42889.96元,价税合计147255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4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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