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5 15: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天津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XXX6BQM03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佰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2020〕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81号A座203室)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2020〕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码津税二稽罚〔20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2月13日(以实际公告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税二稽罚〔2020〕7号
天津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XXXA06BQM03B)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为虚假注册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发票代码012001800104;发票号码06940001-06940004),涉及发票金额18658.25元,发票税额合计559.75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笫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西青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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