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税务: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申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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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劳务税双轮驱动税收支持政策精准推送—**货物劳务税申报服务系列**

专题篇第一期——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申报服务

日期:2022.4.29

来源:天津税务

引言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为贯彻落实 2022 年新实施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保障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天津市税务局依托货物劳务税政策和风险双轮驱动工作机制,结合我市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现状,针对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涉及的增值税申报事项,推出以下增值税申报服务专题内容,敬请关注,同时恳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

本期主要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2.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政策规定要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 年第 15 号)明确,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进行增值税申报的首个申报期为 2022 年 5 月(实行按月申报)或 2022 年 7 月(实行按季申报)。

申报表填写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明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下同)的,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企业应将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等栏次,个体工商户应将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等栏次。若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栏并选择减免税代码“0001045308 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

3.因开票有误、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原因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对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原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

4.对补开 3%或者 1%征收率增值税发票(不含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票),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2 年 3 月 31日之前并已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在填写本期申报表时可不再计入应税销售额,避免重复纳税。上述申报方法如出现税务机关申报比对异常,可提请税务机关解除异常。

适用重点难点:

1.小规模纳税人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进行增值税申报的首个申报期为 2022 年 5 月(实行按月申报)或 2022 年 7 月(实行按季申报)。

2.小规模企业享受小微免税政策的(即实行按月申报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或实行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需填写申报表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享受起征点免税政策的,需填写申报表第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上述两类纳税人,若无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对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原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

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政策规定要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明确: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

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申报表填写规范:

1.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示例:X 企业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2022 年 4 月 11日申报完 2022 年 3 月属期增值税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8 万元,并于 4 月 15 日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X 企业应于 2022 年 5月申报期办理 2022 年 4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80000”,调减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若想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示例:Y 企业在 2019 年 4 月 1 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 万元。因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 2022 年4 月 3 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 月 5 日,留抵退税款 100 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纳税人在 4 月 10 日办理 2022 年 3 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0000”,将已缴回的 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适用重点难点: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存量(或增量)留抵税额的具体时间如下:

序号 企业类型 可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间 可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类型

1 微型企业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小型企业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 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有变化】

5 小微企业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 增量留抵税额

6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 增量留抵税额

2.关于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性规定,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但纳税人仍需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7月起执行一般性规定。

3.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纳税人按规定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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