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一期)
天津税务 2022-05-26 10:00 发表于天津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财务张主管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工程施工,近年来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受益于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目前在老挝、越南、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一带一路”国家均有正在开展的项目。那么关于境外承包工程,我们有一些涉税问题想向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您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所涉具体业务涉及多个税种,涉及到税收政策的方方面面。如: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或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协定条款相关的涉税争议双边协商政策等,下面我们将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分期分批为您作详细解答。
境内单位和个人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工程类服务免征增值税
具体包括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3)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一条
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企业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属于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适用免征消费税政策;属于购进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出口对外援助相关货物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A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A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政策依据
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八条
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
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 号)第二条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二期)
天津税务 2022-06-15 09:40 发表于天津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无需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均可采用无纸化方式
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2)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3)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4)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在提供退(免)税申报资料时,存在无法生成电子数据情形的,不影响该企业申请成为无纸化申报试点企业,该项视同出口业务仍可按现行规定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
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
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01、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02、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03、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停止报送纸质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04、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停止报送《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05、纳税人需要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出具的纸质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为便于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税务部门提供了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种免费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并在其中增加了便捷服务功能,纳税人可通过上述申报渠道,提出相关申请,具体包括: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已办结退税的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而作申报调整;
将申请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途改为申报抵扣;
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调整。
税务总局在官网上“纳税服务”栏目开辟有出口退税率查询,为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查询服务。
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出口退税率查询网页
http://hd.chinatax.gov.cn/nszx/InitChukou.html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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