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残保金

留言时间:2022-08-04

纳税人所属地

天津

问题内容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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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8-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保障金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规定按照《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网址为“http://www.tjdpf.org.cn/system/2022/07/04/030050202.shtml”)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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