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发放的政府补贴是否需要计税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天津发放的政府补贴是否需要计税问题

日期:2019.4.22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问:关于滨海新区下发的储备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落户滨海之后每年本科补贴1.2万,硕士2.4万这样的补贴政策;以及市区发放的博士(后)补贴,毕业两年内来津工作可以申请补贴;这样的补贴政策在企业申请后下发给员工的时候是否需要计税,如果计税是按照意外所得还是其他科目,因为之前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没有得到清晰明确的规定,如果发放的时候不上税,后续员工离职很可能追不回税款,但是上税的话员工也有意见,因为并没有政府部门明确的解释,他们会认为公司多扣了钱,所以希望税务部门能给一个答案。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乎网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93号

全文有效

1998年5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从省以下政府或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桂地报二字[199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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