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减免的利息是否视同销售收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天津市税务局:减免的利息是否视同销售收入

日期:2019-05-13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问: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与A公司(非关联企业)开展了一笔售后回租业务,按季收取租金(本息),期限5年,已存续2年,现因我公司业务需要,希望A公司能够提前偿还本金,A公司提出如果提前偿还本金,我公司需要免除其最近一期的利息。我理解免除的这一期利息根据增值税相关条例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利息缴纳增值税,但是并不属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行为,由于我公司并未收到利息,对A公司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情况,因此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知我的判定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提供参考文件。....

答:建议您持相关凭据与您主管税务机关界定是否属于现金折扣的行为,如属于,您可以按照以下文件规定进行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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