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税务局:核定征收
发布时间:2019-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日期: 2019年8月12日
回复日期: 2019年8月18日
来信标题: 核定征收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企业核定征收的事情。企业是一家做人力资源外包的企业,现在各区是暂停审批这类企业的申请了么?还是只有滨海新区能批准?
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依职权事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核定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我市各区税务机关均统一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具体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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