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6]39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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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6]391号

全文有效

1996-12-23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对房产企业在合同期内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的,房产企业应以包销商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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