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税稽罚[2020]1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晓莲
执法部门: 【拱墅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01-0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5年7月9日,00000343号凭证 “业务及管理费-营业费用-会议费”科目中列支发放给员工奖励165000.00元。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的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决定:
3206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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