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2-12-09 14:1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尊敬的王庆军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优化汽车金融服务,提升汽车消费能力》的建议(第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有关汽车消费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一)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长春市税务局梳理了现行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免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关于实施区域减税计划,在财税政策方面,推出消费抵税或减税计划,最大限度释放可支配收入的消费能力”建议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综上,长春市税务局无权推出消费抵税或减税计划。下一步,长春市税务局将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赵锴,0431-805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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