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税务:第202210期—2022年12月涉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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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210期—2022年12月涉税新政

发布日期:2022-11-30 09:18 来源:厦门税务

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本公告附件3所列药品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单中对应药品活性成分名称/活性成分通用名称一致,并按上述政策规定的实施日期及要求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附件: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三批).pdf

     2.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第二批)税号修正清单.pdf

     3.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pdf

  二、关于减租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减免三个月以上租金,是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三个月以上的租金。

  房屋业主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租房产地址、减租情况、申请减免金额等);

  (二)证明减免租金的材料。

  2022年12月新政文件.doc

  2022年12月涉税新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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