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就万事大吉了?供货企业这两类风险不可忽视!
厦门税务 2022-12-22 22:00 发表于福建
A出口企业近日收到了一份文书,告知其未来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此A出口企业很是疑惑。
税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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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文书上写着这次适用免税政策的原因是我司的最大供应商B存在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况,供货企业的存续期间短也会影响到出口企业吗?
不仅仅是因为存续期限哦。为了防范税收风险,供货企业如果存在存续期间较短,且涉及的退税款较大或占比较高,将影响出口企业后续的退税政策。
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原来如此。那除此之外,供货企业还有哪些风险是特别要注意的吗?
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也会对出口退税有所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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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会影响我们的退税款啊,那我们如果有异议呢?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原来供货企业存在相应的风险也会影响我们的出口退税啊,那日后一定要注意。
是啊,风险管控很重要,出口企业在做好品控的同时,不要忽略供货企业的风险哦!
谢谢~
政策指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第三税务分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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