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4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0-21 10:19 来源:嘉兴市税务局
您在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249号提案上提出的《关于建议税务局对破产企业与一般企业予以合理分类征管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代表提出的破产程序期间发生的滞纳金和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载明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目前我局也在积极探索有利于破产企业履行合同、处置财产的发票使用规定,嘉善县借力长三角一体化工作,试行了由人民法院作为中间人,向税务机关出具《破产企业发票使用协作函》的方式进行化解,同时明确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作为破产费用及时清偿,并引入公证机关参与,制定赋予强制执行力效力的企业欠税清偿计划,保证欠税及时入库。目前嘉善、青浦、吴江三地已通过此方式追缴回税款802余万元,避免了国家税款流失。
二、关于代表提出的“对破产企业与一般企业予以合理分类征管”的建议,我局会积极在法律框架下研究处理的方式方法,尽最大可能针对破产企业简化纳税开票程序,优化税款计征。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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