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周某某)
发布时间:2022-06-24 09:44:00 来源:璧山税务
周某某(身份证号码:510232********37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第666号第三次修改)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璧税处〔2022〕2002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税罚〔2022〕16号)。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璧税处〔2022〕20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璧山税罚〔202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
2022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山税罚〔2022〕16号
周某某:(纳税人识别号:510232********3739)
经我局(所)对你于2020年10月期间购买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房屋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购买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房屋,实际成交价665000元,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应申报缴纳契税9975元,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你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方式,以480000元的价格向税务机关提交了《房产交易申报单》。你据此缴纳了契税7200元,造成少申报缴纳契税277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璧山区公安机关移送材料、卖家王黎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你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罚款92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25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璧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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