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税务局:关于对福建某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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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7日17时0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1R58):

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2〕19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193号

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R01R58)

    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7月18日对你公司(地址:永春县横口乡姜埕村3组56号)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在2017-2018年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连江县永盛恒诚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盘锦佳禹化工有限公司、盘锦亚久化工有限公司、盘锦万瑶石化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4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473575716.01元,税额80119128.94元,价税合计553694844.95元,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主管税务局机关确认,你公司将其中的4428份发票申报抵扣税款80085136.39元,另有2份发票未抵扣(开票单位为盘锦万瑶石化有限公司,发票代码2100172130,发票号码01428214、02038602,金额199956.2元,税额33992.55元,价税合计233948.75元)。已抵扣发票具体如下:

开票单位

发票份数

货物名称

涉及金额(元)

税额(元)

价税合计(元)

连江县永盛恒诚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39

煤炭

38874196.60

6219871.4

45094068.00

盘锦佳禹化工有限公司

789

3#喷气燃料

78607806.84

13363328.2

91971135.04

盘锦亚久化工有限公司

129

3#喷气燃料

12820508.06

2179486.74

14999994.80

盘锦万瑶石化有限公司

3471

3#喷气燃料

343073248.31

58322450.05

401395698.36

合计

4428

 

473375759.81

80085136.39

553460896.20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抵扣证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共4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资料、《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0号、泉税二稽处〔2021〕214号)、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的相关资料、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4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473575716.01元,税额80119128.94元,价税合计553694844.9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4428份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额80085136.39元,因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9年9月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0号)对其中73865264.99元进行处理,本次检查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219871.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2198.71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上应补缴税款(增值税621987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198.71元)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86596.14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24397.43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之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因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和我局已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330号、泉税二稽处〔2021〕214号)对你公司2017年、2018年企业所得税进行处理,本次检查不再追缴。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2022年4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4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查补税费合计6593063.68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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