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注销后被税务稽查

税乎网站10-04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554号

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07481B):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8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实际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爆发式开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且开票后于2020年4月税务注销。

  (三)你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共取得上海雯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东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树钢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9份,均已认证抵扣。

  (四)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未向上游公司付款,未收取部分下游公司货款,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少收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6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59,313,247.71元,税额7,710,722.12元,价税合计67,023,969.83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13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