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福州市某纺织品公司被下游税务机关发函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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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16时4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437号),由于你公司已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437号

福州***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JHP55):

  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5月30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未取得进项发票,通过申报表中“其他”栏目虚列进项。

  (三)下游税务机关发函确认你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017年12月、2018年4月、2018年6月共为芜湖市XX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的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布、*纺织产品*布,金额共计2,997,379.69元,税额共计493,570.87元,价税合计共计3,490,950.5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2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9,132,509.24元,税额3,177,602.76元,价税合计22,310,112.0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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