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闽耀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09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闽耀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934033346)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329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八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2〕329号
泉州闽耀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0934033346)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曾坑S16号南起第8-11间5楼502)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出的函号为泉税三稽协〔2021〕 69号、协查编号为43505000121100836091的协查函,证实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1011703.99元,税额161872.61元,价税合计1173576.60元。发票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销方纳税人名称 |
开票日期 |
金额(元) |
税额(元) |
价税合计(元) |
1 |
3500171160 |
00723229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2 |
3500171160 |
00723230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3 |
3500171160 |
00723231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4 |
3500171160 |
00723232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5 |
3500171160 |
00723233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6 |
3500171160 |
00723234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7 |
3500171160 |
00723235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8 |
3500171160 |
00723236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9 |
3500171160 |
00723237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6962.59 |
15514.01 |
112476.60 |
10 |
3500171160 |
00723227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11 |
3500171160 |
00723228 |
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
2018-11-8 |
91474.14 |
14635.86 |
106110.00 |
合计 |
|
|
|
|
1011703.99 |
161872.61 |
1173576.60 |
你公司已将上述1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61872.61元,但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取得的退税款161872.61元予以追缴(你公司于2022年6月7日补缴已退税款161872.61元)。
(二)通对外调的提单与你公司备案单证进行比对核查,发现你公司7份单证报关单不符,报关单号码分别为371120180118281242、371120180118281221、370820180088510821、371120190110431350、371120190110180980、371120190110174076、371120190110399475,涉及已退税款849071.07元,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取得的退税款849071.07元予以追缴。
(三)你公司存在资金交易异常,一份出口报关单(号码为370820190080071727)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申报退税114075.80元,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114075.80元。
你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补缴已退税款963146.87(849071.07+114075.80)元。
(四)其他情况说明
你公司尚未收取的外汇6686301.36美元,涉及43份报关单,已退税额5902989.90元,你公司已向外汇管理局外汇应用服务平台报告延期收款,延期收款至2022年7月30日,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予以监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5、14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晋江市卢德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相应出口业务已退税款161872.61元(你公司于2022年6月7日补缴已退税款161872.61元);对你公司出口业务单证不符的7份报关单及存在资金交易异常的1份报关单的销售业务,相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涉及的出口退税款963146.87元(849071.07+114075.80)元,已退税款963146.87元,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963146.87元。(你公司于2022年7月1日补缴已退税款963146.8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对你公司出口业务单证不符的7份报关单及存在资金交易异常的1份报关单的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对相关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项税额161872.61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视同内销征税(包括视同内销计算产生的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以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差异,由你公司自行调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申报,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监管。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于2020年10月3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功,成交价为14295750元人民币,现买受方要求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税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2022年9月异常对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11时53分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的要求,现将随...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8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