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6日09时4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嘉晶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22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2〕228号
福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QJWDXH)
我局于 2021 年 9月17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室)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经查,你公司已无场所,无人员,无经营,仅有自称实际控制人蔡某宝1人,但2022年6月23日后,我局多次电话联系蔡某宝,均无人接听,后为关机状态,再次走逃失联。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5份,金额15889450.79元,税额2065628.47元,价税合计17955079.26元(已扣除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1.进销不符。经查你公司的进、销项发票,你公司取得橡胶、甲基叔丁基醚、戊烷发泡剂、二甲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拖鞋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拖鞋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福建省欣合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福州艾润贸易有限公司,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经将销项发票和海关出口报关信息按单匹配后与进项发票进行比对,报关出口拖鞋单位重量0.417266187千克/双(即0.834532斤/双),该公司共计开具销项发票拖鞋802961双,重量共计335048.47千克,即335.05吨。而你公司橡胶进项重量414.10吨、甲基叔丁基醚、戊烷发泡剂、二甲苯进项重量2477.44吨,共计进项重量2891.54吨,进项重量为销项重量的8.63倍。且你公司共计进项重量2891.54吨,销项数量拖鞋802961双,折合每双拖鞋耗用原材料重量3.601096千克/双(即7.202斤/双),明显违背常理。
2.拖鞋加工费的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数量不符。你公司取得橡胶、甲基叔丁基醚、戊烷发泡剂、二甲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晋江汉如鞋业有限公司开具的拖鞋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拖鞋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将拖鞋加工费进项发票与拖鞋销项发票进行比对,拖鞋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数量229846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拖鞋数量802961双,销售数量是加工数量的3.51倍。
3.你公司的上游拖鞋加工费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企业—晋江汉如鞋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注销,且晋江汉如鞋业有限公司与其他3家企业使用同一个MAC地址开票。
4.经查,你公司上游开票企业除海南富鑫橡胶有限公司(进项重量216吨)外均称货物由你公司自提,但你公司仅取得运费发票1份,金额37247.71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12月7日,与你公司除海南富鑫橡胶有限公司外的进项重量2675.54吨及采购日期批次不配比。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889450.79元,税额2065628.47元,价税合计17955079.2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23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于2020年10月3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功,成交价为14295750元人民币,现买受方要求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税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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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8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