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8日17时5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2〕25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2〕254号
福州***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2744041):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本次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涉嫌虚开红字发票、涉嫌偷税违法问题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你公司已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虚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你公司2018年所开具96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备注栏均载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经查询其中67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单时体现“销方税号、金额或税额不一致”;
2.上述67份异常红字发票中62份所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未在你公司“红字发票信息表状态查询”中发现,说明上述62份红字信息表非你公司所有;
3.上述67份异常红字发票中65份在开具之前不存在同一购方下对应金额的蓝字发票。
据此,认定你公司虚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发票金额-5628488.88元,税额-172664.12元,价税合计-5801153元。)
(三)虚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你公司所开具589份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有179份在你公司已经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未能找到其红字发票备注栏所列正数发票代码、号码对应发票;
2.你公司所开具589份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有3份红字发票其对应正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名称与红字发票上的购方名称不一致;
3.除上述182份红字发票外,你公司所开具22份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有11对备注栏中“对应正数发票代码、号码”一致,存在重复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4.通过对下游企业的调查取证,你公司所开具68份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蓝字发票已交给相应的受票方,但受票方未收到对应的红字发票,也未收到你公司收回对应蓝字发票的要求。
据此,认定你公司虚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261份(发票金额-22160198.20元,税额-664869.82 元,价税合计-22825068.02元。)
(四)虚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偷逃税款
此次检查共认定你公司虚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虚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261份,合计发票金额-27788687.08元,税额-837533.94元,价税合计-28626221.02元。你公司通过虚开红字发票手段冲减收入,分别造成少缴2016年、2017年、2018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应予以查补。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虚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发票金额-5628488.88元,税额-172664.12元,价税合计-5801153元。)、虚开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261份(发票金额-22160198.20元,税额-664869.82 元,价税合计-22825068.02元。)
(二)查补税费
1.增值税
该公司通过虚开红字发票的手段,造成了少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837533.9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627.38 元。
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2〕230号)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5126.00元、地方教育附加16750.69元。
4.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69745.95元,你公司按小微企业自行申报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6,028.00元,申报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1,602.80元。经此次检查调整后其应纳税所得额应为3385773.95元,不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因此你公司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844840.69元;
你公司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818188.98元,你公司按小微企业自行申报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6,835.22元,申报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2,683.53元。经此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3845024.20元,不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因此你公司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458572.52元;
你公司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500248.08元,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未进行汇算清缴,按小微企业季度预缴申报2018年实际利润额18,321.60元,申报缴纳入库企业所得税1,832.16元。经此次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518569.68元,不符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因此你公司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627810.2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9月9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于2020年10月3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成功,成交价为14295750元人民币,现买受方要求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税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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