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0年7月至8月爆发式开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且开票后于2020年9月税务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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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7日16时0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553号),由于你公司已注销,实际已失联,文书无法通过直接、委托、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553号   

福建**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2Y8XJ301):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税务注销,实际已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0年7月至8月爆发式开票,业务发生金额巨大,且开票后于2020年9月税务注销。

  (三)你公司于2020年7月至8月集中取票,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近40%已证实虚开。

  (四)你公司资金往来异常,存在大宗交易未收付款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0年开具的6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66524401.37元,税额8648172.04元,价税合计75172573.41元)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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