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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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近期虚开发票、出口退税稽查案例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2019.3.20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鼎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1F5X76F)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18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19〕9000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007号

泉州鼎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于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18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泉州鼎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的走逃失联企业,通过逃避税收管征的手段,无相关的交易资金信息,存在大宗交易无收付款的异常情形,在未取得购进货物的发票认证抵扣的情况下,却对外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进销货物(劳务)名称严重背离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你公司于2018年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14616087~14616091,发票金额合计465257.95元,税额合计79093.85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规定,认定泉州鼎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465257.95元,税额79093.85元,价税合计544351.80元。

  (二)泉州鼎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属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专门从事虚开的空壳企业,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有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编写的《虚开发票案件查处工作指引》以及其他省市、省局专案组此类案件的处理方法,对此类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不追缴其开票未申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号)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将泉州鼎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以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泉州鼎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有限原则,暂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告知事项

  (一)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附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3月20日

关于送达福建省天厚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建省天厚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19】2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19】29号

当事人:福建省天厚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00011L45E)

法定代表人:柯武(身份证号:35082198901295157)

财务负责人:姚思雪(身份证号:421302198810162349)

       经营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红庆里7号3层D137室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批发兼零售;日用备货、化妆品、保健品、农产品、水产品、新鲜果蔬、鲜冻禽畜产品、家用电器、厨房用品、金银饰品、工艺品、电子产品、照相器材、文化用品、箱包皮具、灯具、酒店用品、塑料制品、仪器仪表服装鞋帽、家具、木材、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的批发、代购代销、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的要求及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8-0111)的工作安排,我局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 8月6日开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国税稽检通一〔2018〕20号),对福建省天厚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00011L45E)税款属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税务稽查程序,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福建省天厚进出口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0M00011L45E,成立于2015年8月,主管税务机关: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征收方式:查帐征收。2016年1月至12月申报免税销售额52473342.55元。2016年申报营业收入52473342.55元,应纳税所得额13604.12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401.03元。

  二.检查发现问题及证据

  2016年6-7月期间,你公司取得沈丘县恒鑫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3706537元,进项税额630111.3元。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退税款630111.3元。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书》,确认沈丘县恒鑫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给福建省天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的发票。发票代码:4100134170 发票号码:00681674-00681676;00681890-00681900;00681918-00681919;00683059-00683082。

  三、税务处理意见

  经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依照相关税收规定,集体研究决定:

  同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移交的你公司取得确山县伟丰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审理意见,与你公司取得沈丘县恒鑫服装有限公司虚开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处理: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89591.58元,进项税额848230.62元,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848230.62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出口业务的5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你公司以上业务共收取美金763238美元,折合人民币5113615.63元(含税),税率17%,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4370611.65元,销项税额为743003.98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已证实虚开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848230.62元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出口业务应补缴增值税743003.98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文一、二的规定,对于你公司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应追缴2018年8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2010.28元,教育费22290.1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860.08元。

  4、你公司上述出口业务适用征税政策取得销售收入4370611.65元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取得5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办理补缴税款手续。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以下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

  五、其他补充规定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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