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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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嘉峪关***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3 16:45 来源:本网站

嘉峪关***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2***13144T):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嘉市税稽处〔2022〕2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地址:嘉峪关市胜利南路16号

联系电话:0937-6335802

附件:处理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嘉市税稽处〔2022〕27号

嘉峪关***商贸有限公司(916202***5613144T):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号)取得福州利贺万阁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9月25日开具的10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对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检查,对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及资金回流情况比对分析,对你单位对外开具发票及取得进项税发票情况进行核实与分析,结合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失联无法取得联系、你单位已走逃失联等获取的证据资料,表明你单位存在暴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体违法手段为利用虚假地址登记注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进快出的资金回流方式,在短时间内大量接收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前往你单位注册和经营地址实地核查,并经房屋出租方证实,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为虚假登记注册地址。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赵伟,通过拨打你单位在金三系统内登记的联系电话,接电话的人称自己是赵***(身份证号),但是农民,不知此事。后续联系赵***其拒接电话。财务负责人为李***(身份证号),多次电话联系其均未接电话。办税人员李***(身份证号),其电话已停机。因注册地址虚假且无法联系企业相关人员,检查人员于2022年6月2日在《嘉峪关日报》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嘉市税稽检通〔2022〕31号(嘉峪关日报2022年6月2日 星期四  总第7026期),公告期满1个月,尚未来人处理相关事项

3.你单位2018年1月~8月零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除甘肃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开具的1份金额170.94元,税额29.06元,价税合计2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你单位取得上海司颜贸易有限公司3月22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4月1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266264.96元,税额45265.04元,价税合计311530.00元。2018年9月及12月期间,你单位大量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包括深圳市新耀佳实业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0份,金额11448064.80元,税额1831689.90元,价税合计13279754.70元,购进货物名称主要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以上发票均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8年9月及12月,你单位短时间内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金额11526117.86元,税额1844179.05元,价税合计13370296.91元。受票方为上海桂峨实业有限公司。其余时间,你单位零星向嘉峪关盛鼎广告有限公司开具发票3份,金额268115.38元,税额45579.62元,价税合计313695.00元,其余开具作废发票60份。

4.经查询,你单位不存在向上游支付货款的银行流水,你单位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在2018年8月21日及10月10日存在快进快出和资金回流问题。

2018年10月9日至10日,上海桂峨实业有限公司转入你单位建行嘉峪关核城支行账户(账号:62001600122052508527)共计6494900.00元,你单位收到款项后当即转给了上海骁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账户(账号:3101120120100029061)。2018年9月21日嘉峪关盛鼎广告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建行嘉峪关核城支行账户(账号:62001600122052508527)转账51600.00元,你单位当日向嘉峪关盛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承红的丈夫盛开杰转款50000.00元。2018年9月21日嘉峪关盛鼎广告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建行嘉峪关核城支行账户(账号:62001600122052508527)转账120000.00元,你单位当日向嘉峪关盛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承红的丈夫盛开杰转款23500.00元,向嘉峪关盛鼎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邸承红转款98000.00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取得虚开的4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714329.76元,税额1876954.94元,价税合计13591284.70元),你单位2018年对外虚开1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794233.24元,税额1889758.67元,价税合计13683991.91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进行相关处理。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嘉峪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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