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未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罚款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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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451224***1521 纳税人名称 广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 罚 〔2022〕 14 号 案件名称 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12年2月支付给吴***借款利息180,000元,2013年支付给陆***借款利息226,600元,2014年支付给陆***借款利息817,302元,2015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3,261,600元,其中肖***借款利息13,600元,陆***借款利息1,185,000元,吴***借款利息1,718,000元,胡***借款利息225,000元,颜***借款利息120,000元,2016年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共计1,261,580元,其中陆***借款利息741,080元,胡***借款利息322,500元,颜***借款利息198,000元,支付以上借款利息时你公司均未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的规定,你公司少代扣代缴2012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36,000(180,000×20%=36,000)元,2013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45,320(226,600×20%=45,320)元,2014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163,460.40(817,302×20%=163,460.40)元,2015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652,320(3,261,600×20%=652,320)元,2016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52316(1,261,580×20%=252,316)元。以上2012年至2016年未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149,416.40(36,000 +45,320+163,460.40+652,320+252,316=1,149,416.4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应扣缴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149,416.40元处以1倍罚款1,149,416.4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1-24 处罚截止期 2022-12-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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