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45032***7022
纳税人名称 桂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19〕 41052 号
案件名称 桂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资源税你公司向个人收购未税建筑用砂,其中2015年收购13,513.90立方米,2016年1至6月收购8,812.30立方米,7至12月收购23,172.40立方米;经查,普通建筑用砂1立方米在1.2吨至1.5吨之间,核定其1立方米等于1.3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82号)第四条、第十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桂政发〔2005〕36号)第一条、《关于广西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税〔2016〕18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2016年应代扣代缴资源税的情况如下:1.2015年应代扣代缴资源税13,513.90×1.3×1.2=21,081.68 元,已代扣代缴0.00元,少代扣代缴21,081.68 元。2.2016年应代扣代缴资源税8,812.30×1.3×1.2+23,172.40×1.5=48,505.79元 ,已代扣代缴0.00元,少代扣代缴48,505.79元。(二)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六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2016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如下:1.2015年(1)你公司发放工资薪金1,147,507.0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88,594.67 元, 已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88,594.67元。(2)你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咨询费、策划费等款项,共计459,000.00元,应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82,520.00元, 未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82,520.00元。综上所述,你公司2015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82,520.00元。2.2016年(1)你公司发放工资薪金2,385,645.00元,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9,872.56 元, 已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99,872.5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决定对你公司2015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520.00元、少代扣代缴资源税21,081.68 元,2016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3,296.00元、少代扣代缴资源税48,505.79元的行为,定性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鉴于你公司愿意配合追缴上述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桂地税2015年7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第22项(裁量阶次:一般)的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及资源税195,403.4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97,701.74元。
处罚生效期 2019-03-13 处罚截止期 2019-03-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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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149,416.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