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45110***L83 纳税人名称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2〕 4 号 案件名称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工资薪金经查实,2018年你公司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发放工资薪金、奖金3,420,365.48元;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工会账户发放节日福利、为本公司职工购买意外保险、承担租房费用等未并入当月工作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173,251.6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20,110.85元,合计应代扣代缴173,251.60+20,110.85=193,362.45元,已代扣代缴175,629.18元,少代扣代缴193,362.45-175,629.18=17,733.27元。(详见2018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表、一次性奖金计算表)(二)财产转让所得经查实,你公司2019年12月12日与钟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杨华、杨金松、唐一勇、潘绍远、蒋铁军、林群花、董标花、林格芳(乙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你公司以300,000.00元万的股权转让款取得乙方拥有的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峰小贷)的全部股权。协议注明旺峰小贷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股东的认缴和实际出资额及股本占比如下:钟山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股本占比20%;杨华认缴并实际出资50万元、股本占比10%;杨金松认缴并实际出资50万元、股本占比10%;唐一勇认缴并实际出资50万元、股本占比10%;潘绍远认缴并实际出资50万元、股本占比10%;蒋铁军认缴并实际出资50万元、股本占比10%;林群花认缴并实际出资50万元、股本占比10%;董标花认缴并实际出资50万元、股本占比10%;林格芳认缴并实际出资50万元、股本占比10%。你公司提供的《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海勤资评字〔2019〕第9号)中所附《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列明钟山县旺峰小额贷款有限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53,565.76元30%的罚款,即罚款76,069.73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4-20 处罚截止期 2022-05-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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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149,416.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