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4511***55
纳税人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三稽 罚 〔2021〕 3 号
案件名称 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2015年8月29#凭证中报销了法人李***私人使用的餐费等费用20,944.4元。2017年2月39#凭证中报销了法人李***私人用车的保险费及维修等费用25,875.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8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4,561.10元,2017年2月少代扣代缴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5,793.83元。你公司2015~2017年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计10,354.93元。
2.其他所得
经查实,你公司2015年2月31#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11,085.10元。
2015年4月29#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4,122.00元。
2015年6月40#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5,922.50元。
2015年7月36#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5,503.00元。
2015年9月42#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30,150.03元。
2015年10月36#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9,950.12元。
2015年11月34#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2,061.00元。
2015年12月43#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11,440.30元。
2015年9月41#凭证在“销售费用—销售推广费”会计科目中反映支出赠送客户个人礼品款为13,917.00元。
你公司2016年7月32#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35,852.00元。
2016年6月49#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1,912.00元。
2016年8月28#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2,372.00元。
2016年9月41#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7,436.00元。
2016年10月39#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11,552.4元。
2016年11月36#凭证为公司车辆支付车辆维护使用费用16,687.00元。
2016年11月37#凭证对外赠送烟酒、茶叶、食品等金额9,899.80元。
2016年12月63#凭证支付公司外部人员费用45,6【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2015年7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类”第22项(裁量阶次:一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7号)附件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账簿和凭证管理类”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63,140.86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81,570.45元。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9,000.00元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1-02-09
处罚截止期 2021-03-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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