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发布日期:2022-11-10
儋州税三局 通 〔2022〕 1561 号
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469003687281821Y):
事由: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海南·亚澜湾”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我局于2022年4月8日对该项目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申报《税务事项通知书》(文号:儋州税三局 通 〔2022〕 356 号)。经核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儋州税三局限改〔2022〕2205号),但你(单位)逾期仍不申报。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现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送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相关佐证资料、项目开发有关规划报建报批文本、施工总平面图、实测面积报告、工程结算书、人防工程验收文件、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等用于核定房地产开发成本的资料,并据实填报《基础数据采集表》(附件)。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基础数据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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