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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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3〕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日期:2023-01-09

海南***玻璃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56XB)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3〕1号)公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一稽罚告〔2023〕1号)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琼0108民初5931号)中法院认定事实载明,刘某建、杨某晴以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股份公司的名义与你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多次向你公司采购玻璃。你公司的上述购销行为于2014年取得销售收入716,294.29元、2016年取得销售收入4,318,413.48元、2017年取得销售收入3,847,407.77元、2018年取得销售收入2,316,864.87元、2020年取得销售收入1,755,000.00元。你公司取得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债务、利息计算确认通知书》((2021)琼0108执4782号)及《债务利息计算表》载明,你公司因刘某建、杨某晴、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某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于2021年9月30日取得利息收入616,692.22元,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销售收入及利息收入应补缴2014年至2021年增值税合计950,614.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66,543.01元、教育费附加合计28,518.44元、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9,012.31元;因你公司未提供账簿资料,无法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对你公司2014年至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你公司应补缴2014年至2021年企业所得税626,006.77元;你公司既有自行申报增值税收入,还有本次检查未申报的增值税收入,然而你公司除2014年1月申报60.9元的印花税外,其他属期印花税均为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琼地税公告2017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对你公司自行申报增值税收入核定征收印花税,对你公司本次检查未申报的增值税收入据实征收印花税,你公司应补缴2013年至2021年印花税18,489.30元。

(二)拟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3年至2021年期间,连续多年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处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处增值税罚款475,307.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3,271.51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13,003.39元、印花税罚款9,244.65元。

 综上,共拟处罚款830,826.82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

联系人:邓女士 、马女士

 联系电话:0898-6696909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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