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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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琼税稽告〔2022〕4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发布日期:2022-11-24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琼税稽告〔2022〕42号)

海南金丰收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XBN688,法定代表人:王康总):

我局查处你公司虚开发票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相关涉税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2〕56号)。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1月24日

联系人:林女士、王先生,联系电话:089866969151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22号省税务局城西办公区703室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2〕56号)

附件下载: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2〕56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琼税稽处〔2022〕56号

海南金丰收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XBN688):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至2022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4楼E-10)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走逃失联

你公司集中开具发票后走逃失联,所留电话无法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你公司注册地址虚假,实地查找不到,为走逃失联户。

(二)涉案人员承认无实际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涉案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中,承认利用你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所开具发票没有真实业务,没有真实的进项和销项。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相互印证,并且与我局取得的证据相互吻合。

(三)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开户银行提供的该账户流水信息查询结果显示,你公司银行账户于2021年4月8日开户,因开户一年无业务发生,该银行于2022年7月13日自行清理销户,你公司取得发票的业务无对应的付款记录。

(四)进销项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严重不符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022年1月,你公司接受宁波创仕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品名为*有机化学原料*异辛烷,发票金额4,399,610.60 元,税额571,949.40 元,价税合计4,971,560.00 元。接受宁波创仕能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发票品名为*有机化学原料*异庚烷发票金额3,399,699.10元,税额441,960.90 元,价税合计3,841,660.00 元。接受新宾满族自治县信开物资经销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品名为*煤炭*煤,发票金额2,178,078.38 元,税额21,780.82 元,价税合计2,199,859.20 元。以上共计进项发票100份,发票金额合计9,977,388.08元,税额1,035,691.12 元,价税合计11,013,079.20 元。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022年1月,你公司向德州运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品名为*煤炭*煤,发票金额合计985,309.70 元,税额128,090.30 元,价税合计1,113,400.00 元。向辽宁晟午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发票品名为*煤炭*煤,发票金额合计3,812,920.48 元,税额495,679.52 元,价税合计4,308,600.00 元。以上共计销项发票49份,发票金额合计4,798,230.18元,税额623,769.82元,价税合计5,422,000.00 元。

根据进销项发票情况统计,你公司共购进“*有机化学原料*异辛烷”数量为772.58 吨、“*有机化学原料*异庚烷”数量为567.54 吨、“煤炭”数量为5,130.42 吨(购进“煤炭”平均单价为428.79元/吨);共销售“*煤炭*煤”数量为10,306.00 吨、销售“煤炭”平均单价为526.10元/吨。综上情况,“煤炭”盈余数量为-5,175.58吨,不符合正常商业活动规律,存在进销项发票的货物名称、数量不符的违法事实。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德州运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及辽宁晟午商贸有限公司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798,230.18 元,税额合计623,769.82 元,价税合计 5,422,000.00 元)和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让宁波创仕能源有限公司、宁波创仕能源有限公司及新宾满族自治县信开物资经销处等公司为其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977,388.08 元,税额合计1,035,691.12 元,价税合计11,013,079.20 元)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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