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1]13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11-15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1〕130号
海南富兴德实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码: 91460100MA5RGG642T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1﹞83号),公告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我局于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54号楼主楼6楼615室)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 月31日期间发票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尚莱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发票代码为4403162130,发票号码为41938311-41938362;发票代码为4403172130,发票号码为21939796-21939805、23363550-23363601,发票金额合计11,329,648.38元,税额合计1,926,039.62元,品名为“触摸屏”、“主板”等。你公司已于2017年10月将上述发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相应税费。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你公司通过走逃(失联)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经查,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在金三系统登记的联系电话试均为空号;邮寄的税务文书无人签收;2021年3月29日已将《税务检查通知书》(琼税一稽检通一〔2021〕4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一稽通〔2019〕81号)进行了公告。至今,你公司未同检查人员取得联系及提供相关账务资料。
2.你公司部分大额交易未收款,资金交易异常
经查询你公司在招商银行、海南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你公司向深圳市金满盛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5份,金额1,216,201.76元,税额206,754.24元;向东莞市凡烁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4份,金额1,208,474.34元,税额205,440.66元;向广西流火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0份,金额978,007.4元,税额166,261.3元;向深圳市文盛意德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3份,金额299,004.27元,税额50,830.73元,均未发现收款记录。经查,上述四家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公司银行账户大量资金均于当日等额进出,无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不符合正常交易常规。
综上,你公司走逃失联,大额交易未收款,认定你公司开具给深圳市金满盛科技有限公司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2139037-02139051、金额合计1,216,201.76元、税额合计206,754.24元)、开具给广西流火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2139053-02139066、金额1,208,474.34元、税额205,440.66元)、开具给东莞市凡烁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2893369-02893378、金额978,007.40元、税额166,261.30元)、开具给深圳市文盛意德科技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600163130、发票号码为02893139-02893141、金额299,004.27元、税额50,830.7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补缴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行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款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2017年10月从深圳市尚莱隆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发票进项税额1,926,039.62元不予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经调整计算,2017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 1,862,149.41元, 2017年11月应调减期末留抵税额63,890.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你公司2017年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30,350.46 元。
根据《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 〕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公司2017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5,864.48元。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公司2017年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7,242.99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检查组建议对上述少缴增值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你公司应补缴税费合计2,085,607.34元,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1,992,499.87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和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898-66969045;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910室;联系人:黄先生 王先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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