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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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1]13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11-3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1〕135号

海南万宁市楠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CR108C;法定代表人:农胜福)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1〕85号)公告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一稽处〔2021〕85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中路112号)2019年9月7日至2021年7月27日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注册经营地址虚假,且走逃失联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办公经营,通过税务登记联系方式均无法有效联系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已将你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虚假纳税申报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6日在属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通过虚假填列“出口免税销售额”为1,778,713.72元,应纳税额为0元;于2019年10月6在属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通过虚假填列营业收入为1,778,713.72元,营业成本为1,780,713.72元,利润总额为-2000元,应纳税额为0元;你公司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进行虚假申报。

     (三)开具发票货物品名无购进发票信息

      你公司截止现在仅取得海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480元,发票信息为购买开票金税盘及技术服务。

      你公司2019年9月18日至2019年12月3日开具给广州德耀校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52家公司及10名个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1份,发票代码:046001900104,发票号码:00124757至00124806、00125847、00130898至00130922、00161101至00161125,货物品名为:*柴油、办公用品、图书等,发票金额合计5,894,156.9元,税额合计177,110.37元,价税合计6,071,267.27元。

    (四)大宗交易无收付款记录

      你公司在金三系统中没有银行账户报告信息,经到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查询你公司银行账户明细,经比对你公司银行流水,其与下游52家公司及10名个人的交易无收付款记录。

      综上,你公司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走逃失联,你公司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进行虚假申报,开具发票货物品名无购进发票信息,你公司与下游52家公司及10名个人无资金交易记录,你公司上述开具给广州德耀校车租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52家公司及10名个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1份,发票金额合计5,894,156.9元,税额合计177,110.37元,价税合计6,071,267.27元,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上述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1份,发票金额合计5,894,156.9元,税额合计177,110.37元,价税合计6,071,267.27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66969045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税务大厦

       联系人:苏先生、王先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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