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12-0
海南杉闵实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KYQ18A,法定代表人:李勇建):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83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83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杉闵实业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MA5TKYQ18A):
对你公司取得并认证抵扣贵州颍谷庆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远远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磊鹏贸易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开具的24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1,266,336.81元,税额31,364,628.79元,价税合计272,630,965.60元的行为定性为接受虚开;对你公司向上海铜方实业有限公司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6,334,236.28元、税额16,423,450.72元、价税合计142,757,687.00元的行为定性为对外虚开。以上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7,600,573.09元,税额47,788,079.51元,价税合计415,388,652.60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纳税人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资金结算的行为。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7,600,573.09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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