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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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琼税三稽告〔2021〕11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日期:2021-12-08

海南广利泰合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MA5TM03013,法定代表人:邓之铳):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80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解放路600号税务大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八楼815)

      联系人:苑女士 蒲先生      联系电话:88215623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三稽处〔2021〕80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然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码:91460000MA5T984T60):

      你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4份,不含税金额合计1,188,697,835.61元。经查实,你公司与上述发票的购方纳税人无任何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44份,不含税金额合计1,188,697,835.61元的行为,已达到移送公安机关标准,我局将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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