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1〕89号)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1〕8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1-12-15

洋浦顺宝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RHKUM91,法定代表人:蔡俭辉):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1〕87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401室

联系人:陈先生、黄先生            联系电话:66969081    

2021年12月15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1〕87号)主要内容如下:

洋浦顺宝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300MA5RHKUM91):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儒兰居委会第一居民组9号房)2018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证实及检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你公司并不在税务部门登记的地址办公经营,并且所有税务登记联系方式都已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深圳市缇络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多利晟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光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唯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青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炫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6份,发票金额合计39,491,272.83元,税额合计5,833,751.65元,价税合计45,325,024.48元,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至11月,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缇络德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63721275-63721308、06489892-06489943、20586525-20586528、20586608-20586618), 发票金额合计9,864,551.08元,税额合计1,578,328.23元,价税合计11,442,879.31元,上述1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18年6月至11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2.2018年6月至7月,你公司取得深圳市多利晟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发票代码4403174130,发票号码13811051-13811069,06863910-06863922;发票代码4403181130,发票号码07255168-07255207), 发票金额合计7,040,207.01元,税额合计1,126,433.20元,价税合计8,166,640.21元,上述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18年6月至7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3.2018年9月,你公司取得深圳市青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4403181130,发票号码00486311、00486313-00486314、18744461-18744481), 发票金额合计2,358,708.19元,税额合计377,393.31元,价税合计2,736,101.50元,上述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18年9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4.2018年9月,你公司取得广州炫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4400181130,发票号码01131206-01131216), 发票金额合计993,464.02元,税额合计158,954.23元,价税合计1,152,418.25元,上述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18年9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5.2019年2月,你公司取得广州市唯隆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代码4400191130,发票号码01308627-01308657), 发票金额合计3,072,608.00元,税额合计491,617.21元,价税合计3,564,225.21元,上述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19年2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6.2019年6月,你公司取得湖南光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4300192130,发票号码02614704-02614720), 发票金额合计16,161,734.53元,税额合计2,101,025.47元,价税合计18,262,760.00元,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19年6月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之规定,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深圳市缇络德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2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2月14日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