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牡税三稽送告﹝2022﹞ 4 号
发布时间:2022-05-30 14:5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牡丹江市***饭店餐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1***9XC)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如下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公告中涉及的各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机关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阳明四条路5号)接收文书。
联系人员:纪女士、李先生
联系电话:0453-6385005 0453-6385017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牡税三稽罚告〔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牡税三稽罚告〔2022〕2号
牡丹江市***饭店餐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1***749XC):
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经调查取证,该企业采取申报不实的营业收入,不实的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10,100.00元、增值税20,211.99元,房产税67,747.10元、企业所得税7,525.57元、印花税69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21.84元,共少缴税款108,396.50元,同时该企业以法定代表人在国外为由,始终不提供账簿、凭证,存在采取非暴力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节。
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十三款,拟对你单位应缴未缴税款处一倍罚款,即108,396.5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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