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26号
发布时间 : 2022-11-03 08:5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二稽公告〔2022〕26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地址:长春市净月大街6898号
电话:0431-80502922
特此公告。
附件: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556380723X)长市二税稽处〔2022〕56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556380723X)长市二税稽罚〔202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二税稽处〔2022〕56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56380723X)
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至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房)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取得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3470883,金额合计236,080元。2.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0113176,金额合计116,306.40元。3.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0472588,金额合计127,328.84元。4.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0495067,金额合计128,155.08元。5.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0971211,金额合计186,623.88元。6.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1721860,金额合计124,223.88元。7.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2096896,金额合计124,223.88元。8.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2129533,金额合计124,223.88元。9.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2569480,金额合计124,223.88元。10.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3204759,金额合计124,223.88元。11.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3219167,金额合计124,223.88元。)、2015年和2016年取得长春市天海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3452460,金额合计107,751.11元。2.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3452466,金额合计102,904.71元。3.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040471,金额合计116,771.86元。4.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040479,金额合计113,027.86元。5.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040487,金额合计119,646.42元。6.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692170,金额合计120,244.42元。7.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692176,金额合计103,563.86元。8.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692193,金额合计229,666.33元。9.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692189,金额合计122,491.86元。10.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0135028,金额合计118,611.99元。11.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0135035,金额合计122,647.86元。12.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0135036,金额合计115,031.11元。13.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0135048,金额合计113,699.91元。)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4年至2016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长春市天海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上述24份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之规定,对上述发票所列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4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39,837.48元;2015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6,402.10元;2016年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99,657.2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计算,2016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3,008.4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你单位虚开普通发票份数24份,虚开普通发票金额累计3,145,896.78元,已达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市二税稽罚〔2022〕18号
长春***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80723X)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取得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3470883,金额合计236,080元。2.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0113176,金额合计116,306.40元。3.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0472588,金额合计127,328.84元。4.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0495067,金额合计128,155.08元。5.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0971211,金额合计186,623.88元。6.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1721860,金额合计124,223.88元。7.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2096896,金额合计124,223.88元。8.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2129533,金额合计124,223.88元。9.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2569480,金额合计124,223.88元。10.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3204759,金额合计124,223.88元。11.发票代码:222011300382,发票号码:03219167,金额合计124,223.88元。)、2015年和2016年取得长春市天海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3452460,金额合计107,751.11元。2.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3452466,金额合计102,904.71元。3.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040471,金额合计116,771.86元。4.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040479,金额合计113,027.86元。5.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040487,金额合计119,646.42元。6.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692170,金额合计120,244.42元。7.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692176,金额合计103,563.86元。8.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692193,金额合计229,666.33元。9.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1692189,金额合计122,491.86元。10.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0135028,金额合计118,611.99元。11.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0135035,金额合计122,647.86元。12.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0135036,金额合计115,031.11元。13.发票代码:222011400382,发票号码:00135048,金额合计113,699.91元。)相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14年至2016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长春市天海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上述24份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之规定,对上述发票所列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3,008.4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等基础资料;
2、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信息;
3、账册、凭证信息、企业提供银行卡信息;
4、询问笔录(出票方询问笔录原件存于吉林省***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编号为222010620190000015的卷宗中) ;
5、公安机关提供立案信息。
6、相关人员自述材料及情况说明
7、纪某某询问笔录
8、天眼查结果,法定代表人赖某某为失信人员
9、主管税务机关净月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材料
10、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赖某某及长春***泰置业有限公司资产状况证明
11.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53,008.41元0.75倍 的罚款即罚款39,756.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最终罚款一次共计4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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