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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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一稽公字〔2023〕2001号

发布时间 : 2023-01-04 11:1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一稽公字〔2023〕2001号

朝阳区***酒吧(纳税人识别号:9222***R2A0K):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15号

电话:0431-80502683

特此公告。

附件:朝阳区***酒吧(纳税人识别号:922201***2A0K)《税务事项通知书》(长市一税稽通〔2023〕200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长市一税稽 通〔2023〕2001号

朝阳区***酒吧(纳税人识别号:92220***4XR2A0K)

事由:(一)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

通过核实法院对你单位出示的《法律判决书》发现,根据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吉0104民初***号,朝阳区泰格酒吧诉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及相关原始证据显示朝阳区***酒吧2018年8月份至2019年11月份销售收入3115741.00元(含税)。上述少计收入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的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二)拟补缴税款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计算,该企业2018年总计应补缴增值税58319.76元,合计2019年补缴增值税63029.98元,总计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21349.7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该企业2018年合计应补城建税4082.38元;2019年合计应补缴城建税4412.10元,总计该企业应补缴城建税8494.48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之规定,该企业2018年合计应补教育费附1749.59元;2019年该企业合计补缴教育费附加1890.90元,以上总计应补教育费附加3640.49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附件第二条、《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53号)之规定,该企业2018年合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166.39元;2019年该企业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60.60元。以上总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426.99元。

 5.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二)、第三条(二)、第六条(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五),经计算应补缴2018年个人所得税 118754.77 元,应补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 85559.94元,总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4314.71元。

6. 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法院判决书及其案卷原始资料;  

2.其他证据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根据规定请你公司对上述你处理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15号)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税务机关(印章)  

2023  年1 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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