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13号
发布时间 : 2022-11-09 09:4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2〕8013号
长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电话:0431-80503087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3***4219)《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三税稽处〔2022〕57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三税稽处〔2022〕57号
长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54219):
我局于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2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宽城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协查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73130,发票号码:04392756-04392758)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5月取得沈阳志远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0173130,发票号码:04392756-04392758),金额合计299,844.84元,税额合计47,975.16元,价税合计347,820.00元,并于当月进行了认证抵扣。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对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合计47,975.16元进行转出,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补缴。所涉及的成本合计299,844.84元, 均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未进行过纳税调整。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2条、第3条、第4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58.26元。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58.26元。
(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2条、第3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39.25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39.25元。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附件第2条,《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959.50元。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59.50元。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1条、第4条、第5条、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21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12条、第16条之规定,你单位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4,961.21元。合计补缴企业所得税74,961.21元。
(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32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52条之规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偷税、抗税、骗税,追缴税款未超过10万元,且已超过3年追征期,不予追缴2018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58.26元、教育费附加1,439.25元、地方教育附加959.50元。不予追缴税费合计5,757.01元。
综上,应补缴税费合计74,961.2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宽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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