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一稽公字〔2022〕8008号
发布时间 : 2022-11-15 09:0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一稽公字〔2022〕8008号
吉林省***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T16XF):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15号
电话:0431-80502730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T16XF)《税务处理决定书》长市一税稽处〔2022〕19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一税稽处〔2022〕19号
吉林省***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5T16XF)
我局(所)于2019年9月25日至2022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省长春***号)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共计提工资79849633.65元,实发工资4049857.93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补发2017年未付工资46,597,467.07元,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2017年计提工资还有29,202,308.65元尚未发放,应调增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补企业所得税,相应调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你单位2018年取得29份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应补相应的增值税及附加;已结转成本,应调增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违法行为认定
1.你单位2019年、2020年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准及疏忽大意、计算错误造成的,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你单位2017年至2019年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少缴税款的行为。
2.你单位为正常经营企业,从委托协查方提供的资料及检查组目前所能掌握的证据,现暂无证据表明你单位已取得的协查函要求协查的上述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待有进一步证据再另行查处。
(二)应补税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9年6月份应补缴增值税83169.51元;7月份应补缴增值税1768.23元;11月份应补缴增值税338,672.81元;总计2019年应补增值税423,610.55元。2020年1月份应补缴增值税40,783.42元。
合计补缴增值税464,393.9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21.87元,2019年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3.78元,2019年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707.10元,2020年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854.84元。
合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507.59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附件2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9年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495.09元,2019年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3.05元,2019年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160.18元,2020年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23.5元。
合计补缴教育费附加13,931.8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19年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663.39元,2019年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5.36元,2019年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773.46元,2020年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15.67元。
合计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287.88元。
5.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7287707.54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之规定,应退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61.30元;应退你单位2019年企业所得税12708.32元。本次检查将2018年、2019年应退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抵减2017年应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应补缴上税款的此期间滞纳金,即应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9.11元;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255.7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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