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网络货运平台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查处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明哥说税 2022-09-21 12:04 发表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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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浙江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典型案例之十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犯罪防范宣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在第13个“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到来之际,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社会公开发布“2021年度浙江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十一:丽水公安侦破“4·2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年5月,丽水市公安局侦破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3名,捣毁虚开窝点2个,扣押金税盘8个,追缴赃款4000万余元。
经查,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关联企业丽水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互联网物流无车承运平台,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对外大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受票企业2700余家,遍布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价税合计100亿余元。
(来源:浙江公安)
浙江省首张“网络货运”牌照正式授予丽水市沈氏省心物流企业
2020-05-21 00:00 信息来源: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http://jtyst.zj.gov.cn/art/2020/5/21/art_1676888_43236657.html
5月19日,丽水市货运物流企业——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经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互联监测,通过线上服务能力审核、接口接入审核、八项能力认定审核等程序,取得了浙江省第一张“网络货运”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也是丽水市唯一的一张“网络货运”牌照,这标志着丽水市率先步入网络货运新时代。网络货运、智慧货运的发展,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据悉,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畅通货运大动脉,市交通运输部门就主动对接指导该公司,通过搭建互联网货运信息服务平台为市货运企业发布并收集相关货运信息,为有效激活货运市场运力,加速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报送)
玆选取部分接受其虚开发票的处罚案例以飨读者:
来源: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8407/index.html 由一叶税舟老师友情提供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苏保税稽罚[2022]13号 |
案件名称 | 张家港保税区诚宁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
处罚事由 | (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列支情况 你单位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沈氏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32498951、32567158、48761236、48998269、49051384、49181332-49181333、49338278、49541718、49622983,金额6079911.02元,税额547189.60元,价税合计6627100.62元),于所属期2020年4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2385.11元,所属期2020年7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6539.80元,所属期2020年8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6569.89元,所属期2020年9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3870.48元,所属期2020年12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824.32元,并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6079911.02元。(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实际负责人黄某询问笔录,及账务处理等证据资料,你单位主要从事运输业务,运力不足时会把部分运输业务根据货源地分包给各地的货物配载,而这些货物配载作为个人运输者一般都不开具运输发票或让其他公司开具发票。为了保证取得的运输发票没有问题,经朋友介绍黄某认识了浙江一大型物流平台企业——浙江沈氏公司的业务推广员张某,双方选定“无车承运模式”作为合作方式,并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只就协议完成资金走账,在形式上完成“无车承运”业务,实际运费并不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而是按运费5.5%作为开票“服务费”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你单位现无法补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根据发票金额通过银行转账到浙江沈氏公司账户,浙江沈氏公司在扣除5.5%的“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黄某提供的个人账户。根据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你单位打款给浙江沈氏公司后,浙江沈氏公司扣除开票“服务费”后把余款直接转给“实际承运方”,杨某红等个人账户是黄某以“实际承运方”名义提供给浙江沈氏公司的。你单位无法换开/补开发票。2.资金流检查 你单位账面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6627100.49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浙江沈氏公司6627100.43 元,差额部分为现金支付。浙江沈氏公司扣除5.5%的“服务费”后将余额转入黄某提供的实际承运个人账户,如杨某红、石某飞和郭某等,共计6262010.00元,差额 365090.43元。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材料同样印证了回款情况以及服务费率5.5%的事实。3.货物流检查 你单位提供有运输服务清单和运输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材料。综合上述检查情况及证据材料来看,浙江沈氏公司与你单位并无真实业务,你单位通过支付开票“服务费”的方式取得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税款计算 1.增值税 你单位取得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计算后少申报缴纳2020年4月增值税142385.11元、2020年7月增值税76539.80元、2020年8月增值税246569.89元、2020年9月增值税63870.48元、2020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以支付开票“服务费”方式取得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同时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
纳税人名称 | 张家港保税区诚宁物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码 | 913205920940509484 |
组织机构代码 | |
纳税人识别号 | 913205920940509484 |
法人证件号码 | 3****************0 |
法人姓名 | 李美郎 |
处罚结果 | 处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547189.6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28313.76元,处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359.48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6415.68元。 |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 2022-09-16 |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 2022-09-16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 |
来源:信用中国(江苏无锡)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锡税二稽罚﹝2022﹞7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0 |
处罚内容 |
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处50%罚款,其中,对增值税处罚款175542.01元,对企业所得税处罚款112155.72元,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罚款计12287.99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29.99857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无锡市西蓝运输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0年至2021年间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300193130,发票号码49737249、49737250、49560450、24740062、24746883、00926408、24156438、49338485、49051596、48856200、49218115、48728873、49420419,品名为*运输服务*运费,合计金额3900932.93元,税额351083.95 元,价税合计4252016.88 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于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51083.95 元(2020年4月25506.94元、6月17179.93元、7月21036.65元、8月25419.27元、9月41635.01元、10月40057.25元、11月9203.52元、12月35499.32元,2021年1月62233.37元、2021年2月35061.08元、2021年5月38251.61元),发票对应的金额3900932.93元于2020-2021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020年结转2745475.95元、2021年结转115545.98元)。经查,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1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所涉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资料,并已预缴税款、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20200MB150776X5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14001688P |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祥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27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1 17:28: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祥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1074618508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90010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2018年9月,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合计2,114,750.73元,税额合计190,327.45元,价税合计2,305,078.18元(详见广州祥光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又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2〕9001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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