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深税稽告〔2022〕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4 18:21: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附件2: 虚开发票清单.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2022〕167号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7DF8R)
经我局于 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虚构购销业务,2021 年 2月至 2022 年3月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87 份(金额 63,606,239.35 元,税额 8,268,809.10元)(详见附件 )。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留抵退税证明、取得及开具发票清单,你公司与福建***公司、联通***公司交易的资金来源情况,询问笔录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多退留抵退税 4,125,290.74 元,处以上多退税款 2倍的罚款 8,250,581.48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8.250.581.48 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罚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由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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