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天津市***房地产第二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津税一稽强催〔2022〕37号
发布时间:2022-07-14 15: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天津市***房地产第二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779X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37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案件执行科(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座415室)签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3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津税一稽强催〔2022〕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税一稽强催〔2022〕37号
天津市***房地产第二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7779XA):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津税一稽处〔2022〕8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津税一稽罚〔2022〕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中“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应纳营业税期间各月的营业税共计22,486,587.6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应纳增值税期间各月的增值税共计107,164.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追缴你单位上述各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686,327.12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上述各月的教育费附加合计722,711.66元。
根据《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上述各月的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81,807.75元。
根据《天津市防洪工程维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单位上述各月的防洪费合计240,903.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目、第七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上述各月的印花税合计240,95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第二条,《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及契税等房地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发〔2006〕3号)第一条,《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07〕46号)第一条,《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及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45号)第一条,《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33号)第一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52号)第一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一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2〕6号)第一条,《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4〕5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预缴土地增值税5,046,417.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4〕16号)第一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第一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公告第3号) 第一条,《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应税各年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7,380,493.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第三条、及《关于调整我市财政附加滞纳金征收比率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12号)的规定对上述税费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共计41,901,530.82 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宁、冯利生
联系电话:8562485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新泉大厦B415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冯利生,张宁(津税稽1295190043,津税稽129519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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